您好,如果老人的自写的遗嘱,没有证明人,那么这份遗嘱有效吗?

如题所述

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办理的有效;自书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并且有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有效;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且有其中一个见证人书写;录音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

根据《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扩展资料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15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对这两种遗嘱可以公证,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在多份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可以对抗其他遗嘱。
自书遗嘱(包括录音录像),当然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怀疑,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代书遗嘱,就是被继承人口述,由他人代写,这个要求比较严格。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签名,同时还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3-14
老人的自写的遗喔,没有证明人,这份遗嘱也有效。因为它体现了老人的心愿。
第3个回答  2020-12-13
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办理的有效;自书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并且有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有效;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且有其中一个见证人书写;录音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
根据《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