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土地前些年被政府征收卖给开发商,自家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在其中,当时不知道户口早已迁出的伯父
受手里有1953年县政府发给我爷爷“土地房产所有证”,那证上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证上所写土地和房产归我全家永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当时被以集体所有土地卖出后,我家只领了按村里人头分的卖集体土地的钱。现在伯父把53年的老证带了回来,请问是否可以这张老证为依据请求政府划给相等面积的土地?如果不能要回相等面积的土地是否能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现行法律和政策上是否行得通?
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
如你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拓展资料
土地所有证,简称土地证。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由人民政府填发的一种土地(包括房产)所有权凭证。用以代替原来的土地房产契约。
对农民新分得的和原有的土地房产、富农保有的土地房产以及地主分得的土地房产均发给此证。证上写明各段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房屋间数及持有者全家人的姓名等。城市郊区完成土地改革后,对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发给土地使用证,对农民原有的土地则发给土地所有证。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所有证
修正上个追问的打错字句:现行法律和政策是否有依据支持我主张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