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300人,这次减员不到20人,应按《劳动合同法》哪一条操作?

如题所述

  应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进行操作。《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企业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程序进行了修改,但是条件仍然需要符合这两条的规定。两条有抵触的地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减员不到20人,不足总人数的10%,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减人员条件的,只是不需要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提前30天通知和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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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6
这种情况不属于41条的规定,因为裁员不到20人,且也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因此不适用,按照一般贸=的解除劳动关系即可,43条的规定走。然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提前30天就多给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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