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答 辩 状
答辩人: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答辩人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 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诉不属实。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10月 日
再向您请教个问题,答辩状如果按照法院要求提交,法院会不会交给被答辩人,反而对我的应诉带来困难,谢谢
追答原回答的法律规定很清楚,
可以在开庭时再提交。
非常感谢您的支持,谢谢您
尊敬的张伟杰律师!帮我看看可否申请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追答以下意见,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