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入公司工作三年.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且也未帮我交纳社会保险,我该怎么维护合法权益?

我至2010年6月21日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没有固定的休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现在我要辞职.那么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吗?具体应赔偿多少?我工资是月薪3500(期间有变动,最早是2000)+生活补贴350+通讯费50.有高手解答吗?

你可以向公司要求以下补偿:

1、因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向你支付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的工资)
2、给你补缴社保,或者将社保折算为现金补偿给你。
3、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出来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你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下法条供你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要求以上补偿之前,你应该做好以下事项,不然要得到补偿就会非常困难:
1、收集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入职表,考勤记录,工资单,银行的工资到帐的相关记录,工作服,工作牌等等。
2、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书上要写明你何时入职,做何工作,还要把辞职原因写上:公司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辞职书上还应写上要求公司支付你依法应得的经济补偿。
3、辞职书写好后,复印一份,正本提交给公司,提交的时候,要求公司在复印件上签收,如果不签收,就以快递的形式将辞职书寄给公司,留下快递单作为证据。
4、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你相关的经济补偿,你可以凭上述的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6-27
首先企业应当从入职之日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的员工可以发生事实用工关系1年内向其要求支付未签合同赔偿金,否则就默认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至于有关工作时间的问题,就要看你和企业的约定了,比如按照规定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部分计算加班费等等,否则的话你就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要求企业赔偿。如果企业也没有购买社保的话,就需要你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然后社保部门就可以责令企业限期为你办理补缴社保的手续,若在企业应参加而未参加期间发生医疗费、工伤事故的,企业按照当地的医保、工伤规定支付待遇。另外,社保追缴一般都是有期限要求的,一般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所以建议你尽快去处理,以免超过法定追溯期,从而影响你的权益保障。
第2个回答  2013-06-27
收集你在此公司工作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证件、工作服等,然后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吧,他们会给你裁定的。
第3个回答  2013-06-27
你好,建议你提出书面的离职并说明理由,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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