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遇到交通事故,公司说司机办私事,拒付费用,我怕司机没能力付,想找公司,在网上有网友资料上说下面几种情况公司要承担连带或有垫付义务,但没找到法律条文或依据,请大家帮我找下,谢谢!1.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3、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哪个“”办法“”31条,是不是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哪个不是给道路安全法废止了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您好,关于“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属于职务行为,即使履职过程中进行其他活动,属于内部管理问题,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上述表述有法律规定依据吗?或者有案例吗,因为我听法院说,司机在上班途中车上带着家人,虽然在上班必经路线上,但9点上班他7点半就从家走了,说提前了1小时应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你可以查一些关于职务行为认定的理论学说什么的,法律不可能规定这么细。你说的这种情况,车是因为单位同意才被司机开出去的,至于司机干什么,属于单位管理的内容,如果管理不善,司机干私活,也是单位的责任。比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侦破案件时,采用单位不允许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破案,虽然超出了单位允许的范围,但是属于单位管理的内容,仍属职务行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您好,我现在这边情况:法院说司机在上班途中车上带着家人,虽然在上班必经路线上,但9点上班他7点半就从家走了,说提前了1小时应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那属于这种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情况吗?
追答个人倾向于认定为司机履行职务行为,你可以据此规定与法官沟通、交换意见,最终认定权在法院;
即使不被认定为司机履行职务行为,公司也有管理上的过错行为。
兄弟,我看了没找到我要的法律依据呀?你能给我说说具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