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一审法院查封了被告帐户,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立案。现查封到期,需续封,应当由哪个法院办理?

因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提起诉讼的,由作出财产保全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程序: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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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1

因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提起诉讼的,由作出财产保全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按照第二十八条处理管辖异议,但是有个别法院认为诉中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是同一性质,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那么不管诉前还是诉中都受到级别管辖的约束,级别管辖的规定就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来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检察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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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7
关于这一点,没有一个法律或司法解释有规定,但按照其规定的精神,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都是起诉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所以现在案子已移交到了二审法院,应该由二审法院办理.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这条说的虽然是一审时没有申请保全的规定,但可以看出,因为二审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报送的案件,也就是还没受理上诉,保全就由一审法院执行,这就印证了案件在哪个法院,就由哪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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