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侦查,刑事侦查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

如题所述

一,侦查的概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入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与起诉,审讯紧密联结。
对公诉案件而言,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讯的基础和条件,侦查任务完成的程度极大地影响着公诉和审讯的质量。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结论为审讯机关所认同的可能性很大。
二,侦查行为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职员依法入行的专门调查流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划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拘留收禁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拘留,逮捕等。
三,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以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流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划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假如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前提,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刻开释,发给开释证实,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
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前提的案件,侦查部分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分,由审查起诉部分入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分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四,增补侦查增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门事实,情况重新入行侦查流动。
增补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增补侦查(2)审查起诉阶段的增补侦查(3)法庭审理阶段的增补侦查假如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增补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归公安机关增补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假如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增补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增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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