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拖欠2011年物业费,前物业今天发律师函讨费,怎么办?

自己的房子2008年出租。2012年6月收回,当时租客出示了2012年缴纳物业费的单据,所以也没多想,以为前面也都没问题。结果今天收到律师函说拖欠2011年7-12月的物业费。后来经询问是中间更换物业公司。租客钻空子拖欠了前物业公司的钱,但是交了后面的物业费。可是我们并不知晓。现在时隔一年多,突然收到律师函催费,租客早已找不到了,我该怎么办?前物业公司在更换物业公司的时候没有通知业主欠费,现在一年多突然催费,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他们是否有责任?

这个双方应该各打50大板,都有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对房屋使用人违约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负有连带责任。因此租户欠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物业公司更换,前物业应对未收取款项和业主溢缴费用进行清算,多收取的部分转交业委会或新接手的物业公司,未收取的款项应予以追讨,属于非业主欠费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处理追问

多谢,那请问现在具体我应该怎么做呢?对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算,造成前面租客钻空子,对我造成的损失,我该怎么跟前物业谈呢?

追答

双方坐下来商量呗,你的租房合约里应该明确写明由谁承担物业费。租户欠费,物业公司应该及时通知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属于管理失误。
你按照50%的比例去谈吧,我估计物业已经跑路的情况下,能拿到一半也就知足了。指望物业全部买单那是不可能的,真要是去法院打官司,物业管理责任也就占25%,毕竟你没有监督租户按时缴费占了主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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