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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与原告经常居住地不是一个概念吗?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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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推荐于2017-09-01
不是。
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是外出求医,则就住的医院不算。
在打官司的时候,这个涉及到地域管辖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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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看法
第1个回答 2008-05-21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不包括就医看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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