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宁波市、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广义上,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城市,经济特区,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
扩展资料
立法权限:“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无需报经批准就可以直接施行。获得“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后,有几个法律意义:
名正言顺,由“文件”升格为“法”;可以定规定制的权力增大了。比如,“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就可以。“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法”就可以等等;“文件”只能执行“法”,而“法”只要不抵触上位法就可以创设法律制度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较大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