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男朋友要成立一个有限公司,因为需要二个以上合伙人,所以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拿去了,做了一个名义上的合伙人(占股份1%),我没出资,后来也没参与任何公司的操作及运行。现在两个人分手了,有一年没联系了,当时也没想过要把我名字从公司上去除,如以后这个公司倒闭或破产,或则有别的债务纠纷我会负法律责任吗?如要负,负什么法律责任?如果要想去掉自己的名字,要怎么处理?,麻烦请告知。谢谢!
因为当时是男女朋友关系,我属于自愿拿出身份证帮他,这种情况也属于冒用么?
按法律规定那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