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我们单位给我算的工资不合理请大家详细看看给个意见

(日企-合同签定工资1290元/月-月结算-期限1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班方式-4班3倒 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夜班补贴组成 正题 国家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批 月工时167小时 4班3道 是上午班 下午班 夜班 组成(上午 下午 夜班 休息倒班方式) 上午班8点20分至17点整和8小时40分 下午班13点30分至22点10分和8小时40分 夜班22点至次日早8点30分和10小时30分 上午班次下午班次单位给工作餐 人事部说40分钟算休息 但是夜班单位餐厅不开 我们夜间都是在家吃完饭来上班的 扣除我们40分钟么? 就算夜班把40分钟刨掉 4班3倒方式我们最少上班小时196小时50分 有的时候206小时40分钟 国家规定加班自愿 有几条规定是必须加班的 但是必须加班的几乎都是为了国家 我们是商场 公司给我们排班就是超时的 国家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月工作不许超时36小时 167小时加36小时是103小时 而我们单位给我们排班小时甚至达到了206小时40分(里面还没算8个夜班/每个夜班40分钟吃饭时间)这样超时是不是不允许? 既然超时了 国家规定167小时 超出的40小时是不是该给我们算加班 单位给我们的解释就是夜班补助包括在内(我们工资又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夜班补助组成) 羊毛出在羊身上 那我们应该得的给我们?另外排班外的加班 沈阳市规定市内小时工资不许低于7.2元 但是公司给我们加班小时工资才给了我们5元6角8分多乘以1点5倍才给了8元4角4分 公司那我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起来除167小时和一小时8元4角4分(法律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补助”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补助”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也就是说1290元除167小时才对 ?请各位法律人士给与解答 我说的对不对 ?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总的收入为计算基础,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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