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支票说法正确的有:支票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二、说明。《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支票的规定:
1、概念。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2、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3、支票的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