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应核算的内容有哪些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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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破产?
  事实上是的破产一般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是债务人的一种客观存在经济状态,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或财务上资金周转不灵以致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并且债人的信用不足以担保清偿债务。事实上的破产是法律上的破产的原因债务人达到事实上的破产条件,但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不申请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便不会进入法律破产程序。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依法定清偿顺序按比例偿还债权人,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法律事实。它与法定之破产程序不可分离,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上的破产与破产程序同义。

  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是剥夺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在法院主持下使用权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它有以下特征:
  1)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是到期债务不能清偿。
  2) 债务人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若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须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解决。
  3) 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合理地协调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冲突,使债权人公平在分担损失和享受利益。 4) 破产必须在法院主持下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与法人自行清算终止不同,也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须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按特殊的破产程序逻辑由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处理和分配财产。
  二、什么是破产法?破产法的内容有哪些?
  破产法是指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宣告破产时,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括地讲,破产法主要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者适用和解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是典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它主要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罚则等内容。
  1)实体规范。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称为实体规范,或实体法。 破产法的实体规范主要有:债务人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管理、破产无效行为及撤销权、破产债务权的行使、破产宣告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免责制度。
  2)程序规范。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称为程序规范,或程序法。破产法的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终结等制度。
  3)罚则。主要规定对破产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处罚制度。
  三、什么是破产能力,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即谁可以被宣告破产。这种资格来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显然《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等经营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认定以是否是企业法人为标准,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能够通过破产终止。
  1) 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即依法成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如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被宣告破产。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种行业的企业法人,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破产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
  2) 其他非法人企业,主要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如银行分行、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因不能以企业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破产能力。
  3)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因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破产能力。
  4)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以及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四、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quot;。该条文规定破产原因有二层含义:
  1) 债务人严重亏损,没有能力清偿债权人已要求清偿的到期债务。即企业的亏损足以使企业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亏损"。
  2) 债务人严重亏损导致不能偿债的原因 是经营管理不善,而非计划性亏损、政策性亏损等非经营性亏损造成。"经营管理不善"。主要是指以下的情况:一是企业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二是企业管理混乱,原材料、能源、用工等投入高,消耗大;三是资金周转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产;四是产品质次价高产出低,无市场竞争力,长期无销路等。
  3)投入高,消耗大;三是资金周转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产;四是产品质次价高产出低,无市场竞争力,长期无销路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果企业并没有发生严重亏损,或者企业虽有严重亏损但非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那么法院便不能依企业破产法宣告企业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即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原因不受经营管理不善的限制,只要达到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界限,即可宣告破产。但如何认定"严重亏损"仍是法院较难把握的事实认定问题。
  五、什么是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程序有两个明显特征: 1) 破产程序必须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只有法院才能够决定是否开始破产程序或宣告债务人破产。
  2) 破产程序有优先适用效力。破产程序有优先于和解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的相对效力,开始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进行破产法外的和解、公司清算和公司重整;破产程序有优先于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的绝对效力。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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