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的区别?

中国会计准则下 “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的区别?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并获利。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基于管理上的需要。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衍生工具是相对于基本金融工具(股票、债券等)而言的,是在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
  根据准则规定,衍生工具通常要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了解):
  (1)其价值随特定的利率或商品的价值等变动而变动,这体现了其衍生性,比如期货铜,会随铜价的变动而变动;
  (2)不要求有初始的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期货的交易是一个保证金的交易,假如保证金的比例为10%,则意味着一千万的保证金可以买到一个亿的期货合约。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交易。
  衍生工具的核算也体现管理者的意图,其一是短期投机,即购买衍生工具的目的是为短期获利,这种情况下即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二是套期保值等,这种情况一般应遵循套期保值准则(第24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属于中级会计实务的考试范围。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金融工具与此相同。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注意:会计处理时,也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来核算。
  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直接指定的原因):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同样性质的金融工具,假定企业发行该类金融工具时,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核算,后来该企业又购入其他企业所发行的同类金融工具,如果企业把取得的这项金融资产划分为其他金融资产(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就不合适了,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两者的计量基础就不一致了,所以只能将购入的该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样两者的计量基础才一致。(了解即可)
  2.企业管理上的需要。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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