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2月8日向领导口头提出离职,领导同意了,并安排人和我做了交接。本来说定是16日办理完成交接。但是到了16日,单位突然反口,不给开离职证明,并且要求我完成一个月的交接,也就是要干到1月8日才能离职,到时候才能办理离职证明和保险交接。并且12月保险由自己支付,工资也只发交接的基本工资。
我不同意,从16日开始我就一直没有去上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我如何才能拿回离职证明和这半个月工资呢?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
参考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职证明
谢谢您,我在16日当天走之前已经补交了辞职信,但我没有留下复印件。这样是否可以认定我已经提交了辞职信?我只要等到下个月8号就可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了?这期间我是否要一直上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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