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的高管,能否同时兼任两个相类似的但是是与不同合作方成立的子公司的经理或者是监事职务等。母公司只是一般的民营企业,两个子公司的合作方都是国营企业。请问在法律上,或者是人力资源管理上有什么特殊的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