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求高手赐教!!!

我公司2011年1月份借给B公司现金100万,当时借条上的月息是4%,借款时间为6个月,即2011年7月份到期。期是1-6月份的利息全部付清,从2011年6月至今,本息都未归还。。现B公司破产了。B公司提出月息4%过高,应按法律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不超过4倍计算。求计算方法。1-6月领取利息是200000,按B公司法算法,1-6月的利息只有125000,超出的75000应做6月份以后的利息支付。这样合理吗。求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以来被认定为无效,且对贷款企业和借款企业通常予以制裁,但这种做法已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强烈质疑。或许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
  【说明:本文以下部分摘自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385、386页。仅供学习与研究之用。】
  关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最早是通过《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体现出来,即“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在有关利息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以《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应予收缴。在《合同法》生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未就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合同效力及其处理再作出规定,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收缴利息这一民事制裁措施采用的合理性越来越多地提出质疑,故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倾向性观点是虽认定合同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的同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而不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进行收缴。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靖安县物资总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供销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局化建公司无效联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再审申请案”中判决借款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利息,法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说明:本文由张思锐律师整理,仅供参考。追问

首先,感谢您的耐心解答。我需要更正一点,借条,与借款合同上,无公章。是个人名称。我想问的是。。已经支付给我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4倍以上的会进行收缴吗,或者收缴后抵作6月份以后的利息吗。还有就是。借条无还款日期无利息说明的情况下。。只是口头约定利息。要想按照同期利率4倍计算,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如果可以计算时间是从借款之日算起还是起诉之日算起呢?!!

追答

1,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法;
2,借条无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归还,但要给宽限期;
3,无书面利息约定,只要债务承认口头约定或支付利息就应当认为是有息借款;
4,自然人的民间借贷,银行同期4倍以上利息不会收缴.是否充抵本金各地规定不一,如浙江采取不干预,不支持政策,即已经收取的法院不干预,没有收取的法院不支持;
5,能证明是有息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算起;没有证据证明有息借款的,利息从到期之日算起,按银行同基准利率计息.没有约定到期日期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归还之日算起.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20
你好,
按法律来讲是应按法律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不超过4倍计算的,超出的不受法律保护。
具体情况来看,也要根据比如你的借条打的是多少钱,之前付的利息是什么形式,比如打的100W的条,利息是现金支付的,或者是从100万里直接扣下的。
其实完全可以忽略6月之前的利息,6月份以后的利息直接按国家规定的加上本金一起追讨或者起诉也可以了。
当然,你也谈到了另外一个情况就是B公司破产了,那我本人建议如果情况不太好的话就整体按照对方说的,先把本利拿到手才是安全的。毕竟破产了,有可能债务就不是一点半点的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12-12-20
这里出现了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你明明知道利息不能超过4倍,但是你却在借条上以4倍以上的月息出现了,法律不会支持。还有,借款人,如果在限期内没有还钱,你是可以拍卖他的抵押物,难道你是咋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就放款了吗?民间借贷的大忌啊
第3个回答  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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