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2012年12月6号提交了离职申请书,以为一个月后可以按正常程序结工资走了,但是在2012年12月18号正常上班时,他突然被要求马上办离职手续,结清到12月18号的工资走人,这还没有一个月,也没有提前通知,算不算违法?有没有的补偿?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具体是哪一条?
签了两年的合同,还没有一年到期,但我在12月6号提交了离职申请写的离职日期是2013年的元月7号,当时也没知道我要提前走,只是到了18号我正常上班时,公司突然要我走,工资结到12月18号的。没到一个月就叫我走,算不算公司辞退我?我该怎么办?
追答不算,因为这一个月算是给公司的准备时间,公司在这一个月可以随时批准你离开而不用非等到一个月以后。以前我碰到过这种例子,当事人请求赔偿,但法院都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