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被禁止投标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只要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个人关系、经济关系三个方面的关系,都可以认定为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隶属关系主要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有行政主管关系。个人关系指的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或者为同一人的情况。经济关系指的是潜在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

扩展资料:

违反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被禁止投标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21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存在控制或管理关系的企业投标,易协同一致与招标人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其中,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复杂,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

这种“利害关系”有投资、管理、业务关系,内涵太广,不易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扩展资料

邀请招标的限制:

为保证投标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的原则,并防止和减少招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投标招标法》第十一条作了限制邀请招标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般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1)招标采购的技术要求高度复杂或有专门性质,只能由少数单位完成的;

(2)招标采购价格低,为提高效益和降低费用;

(3)有其他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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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存在控制或管理关系的企业投标,
易协同一致与招标人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其中,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复杂
,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这种“利害关系”有投资、管理、业务关系,内涵太广,不易界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条款例举
的情形可供参考。
是否与招标人具有前述“利害关系”,都不能投标?《条例》规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可能会
影响招标公正性
”。实践中影响最大的是,
招标人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
很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果不允许其投标,又不甚合理,剥夺其竞争机会
和生存条件,
尤其是对于业务大而全的国有企业集团来说,
更是如此。
如果所有投标人都是企业集团内部企业,
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中,地位相同,也就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但集团内部企业和外部单位
一起来投标,其公正性就会受到严格审视。
《条例》也并未一概禁止,只要招标人能够
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有充分理由证明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并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单位不公,
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投标人提出异议时,
招标人可以给予合理的答复,
能够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
“公正性”难以保证的,就不应允许其投标,否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面对“不公正”的指责和评价时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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