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说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应该为劳动合同 但是这个三角关系的解释非常多样化 劳动合同法上的解释是劳动合同 可是现实中基本都写着劳务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 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却只适用合同法 有的人还说在这个三角关系中 派遣方与劳动者签的是劳动合同 派遣方与用人单位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 但既然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 现实中大多数都是劳务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 那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中为何还要说它是劳动合同呢?并且2年的固定合同和临时性 辅助性 替代性相违背 这的确是劳动合同法的漏洞
现在我最不解的就是 到底什么样的才算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说的劳动合同 因为它说的是劳动合同 所以福利什么的应有尽有 那什么才算一般的劳务合同 也就是福利什么基本没有的吸血鬼合同
当问到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是否一样时 所有的答案都是不一样! 的确是不一样 可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把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解释得完全一样 难道我要理解为这条法律上的劳动合同是错别字?应该看成劳务合同? 可是后面又跟着那么多劳动者应得的福利 这五十八条 是不是完完全全的错误法律 难道会有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签的合同上写着 《劳动合同》的吗 ?而不写劳动合同又没有人会承认是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法上的确承认 这五十八条还真是坑爹
劳务合同法还没出台 等出台了我不管它对三性是否规范化 我只想它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给解释清楚
那你解释下什么是劳务合同
既然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的也是劳动合同 如劳动合同法所说 那么 为什么还要区分劳务合同 究竟什么是劳务合同 我这个问题就是要和众多的类似问题区分开 因为大家问了那么多完全没问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