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格式条款有哪些要求

如题所述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
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07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2-07
  你是不是打错了,原文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Theruleoflawisthereforepreferabletothatofasinglecitizen.)?
  
  这句格言语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322年)所著《政治学》。
  与他的老师柏拉图认定人治是“第一等好”的社会调整手段不同,亚里士多德非常看重法治的作用。法治,指的是依法而治,即一切社会政务均依法律而治。亚里士多德认为,即使是君主国,也应该依法而治,因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的优点在于:不仅凡夫俗子不能完全消除自己的兽欲,那些道德品质高尚的贤良之人也难免有其激情和冲动,容易因愤懑或者其他感情而失去内心平衡,这往往在执政时候引起偏向。而“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它排除了人的兽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发现,在很多事例上,群众集体比任何一个个人可能会作出较好的判断。“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作出错误的判断。在强调法治优越性的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注意到了个人尤其是贤良人士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说,国政虽然必须仰仗某些人的智慧,但是这些人只能依法律而行,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现实当中,法律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不可能完备无遗,这些空白和漏洞当然都要留给人们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个人的智慧,他们只是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集体选择、共同决定。因此,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做出最恰当的判决。要想解除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而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法治如今已经成为全球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论断在今天意义尤其重大。法治比人治更可靠,更稳定,不会因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现实条件的偶然变化而改变。但是,强调法治不能走极端,不能单纯为了制度而执行制度,毕竟法治的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人,都是为了人的幸福和安全。因此,法治一方面要依法而行,另一方面不能僵化,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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