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退役后安置到事业单位,始终没有给解决事业编制,单位还让签了劳动合同,变成了合同工,(劳动合同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我签订的)工资、福利、都和有编制的职工底很多,请问有什么规定让我找回编制。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公司的意愿。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