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如题所述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

权利的客体是指权利所依附的对象。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分别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业秘密、数据库。若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研究,不难发现本质是信息。以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为例。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术方案,即发明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正是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种信息,不论其是复杂的产品构造设计,还是简单的物质配方。

外观设计也是这样。这些信息,可能是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认为是在理论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实践中的确可行的,即所谓克服技术偏见的信息,社会公众依据这些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便可实施这些专利。

因此,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本质上均为一种信息。

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在商品、服务与其制造者和提供者之间建立了特定联系,向社会公众直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何人为该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如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声誉如何等等。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的类型有多种,但不论何种类型的作品,作者创作的主要是向读者提供某种信息。

这些信息或许是令人振奋的、颓废的、发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须能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它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人们从作品中获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壳,其实质仍为信息。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客体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有多种行为,但最为典型的是混淆、诋毁及误导三种行为。

依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所谓混淆行为,是指不择手段地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诋毁行为,是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伪说法。

误导行为,是指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性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此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针对本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竞争对手或其商品或服务向外界传播不恰当、不合适或不真实的信息,从而侵犯了竞争对手的正当竞争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权中的一种,其客体为商业秘密。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局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何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了列举,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就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秘密信息。

数据库权尚不是个法律上已经确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数据库权,是指数据库的开发者或投资者对该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也可是依数据库保护的特别法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欧共体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3章赋予数据库的开发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权或再次使用权。

数据库权的客体是数据库。数据库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来的数据的集合。数据库在英文当中为“Database”,其中的”Data”来源于拉丁文“Lat Datum”,意为“资料”、“信息”。因此,数据库的更确切的名称应为“资料库”或“信息库”。

从数据库一词的词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数据库的本质仍为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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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8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8-31
1、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2、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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