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12月与某公司签订就业协议(本人大四只能签订教育部的三方协议),在签约前与公司约定是这样的(口头约定),在正式实习开始前(7月1号)要去公司实习一个月了解公司的基本业务,没有工资,只有300元的路费补助,在以后正是实习了每月多加50元,不实习不加50元。这是在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说的,但协议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说明,请问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合法吗?应怎样做才符合新规定。实习时是不是工资应该为当地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的80%左右?
与公司已签订了三方协议,学校,公司,本人各有一份。不是有明确规定说在正式劳动合同签订以前,三方协议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