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8-30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只要有医院的证明和住院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最低工资的80%发放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不能按旷工取消劳动者奖金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个回答 2015-08-31
职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职工患病,享有医疗保险和停工治疗和疾病救济的权利,病假期间,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工资。
但职工因病确需休息治疗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一般需要提供请假条和指定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病假建议书,有的单位还须提供发票和检查报告,劳动者患病属实,手续齐备的,用人单位应当准假;手续不完备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批准。
用人单位应当准假不准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第3个回答 2015-08-31
1、生病后,如果有医院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病假,并支付病假工资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