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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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便利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内容,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以后,用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他们之间的纠纷交由他们所选择的法院审理。本条所指的法院既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外国法院。协议管辖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但是各国立法在确立协议管辖制度的同时,又都对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了国外立法中的通行做法,对协议管辖作了以下限制:
(1)只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诉讼。即当事人只能就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选择管辖的法院,其他如因身份关系发生的纠纷,则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2)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口头约定管辖法院的无效。
(3)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等。
(4)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不能协议选择二审法院。在选择第一审人民法院时,不得作出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不相符的约定。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就不能选择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5)不得违反本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由另外一个无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案件,就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主要是:(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我们应当注意到,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相比有所区别:(1)涉外协议管辖在纠纷种类上多于国内协议管辖。即涉外协议管辖既可以涉及合同纠纷,还可以涉及其他财产纠纷;而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法院。(2)涉外协议管辖较国内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要宽。涉外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国内法院,也可以在案件与国外有连接点的情况下选择国外法院;而国内协议管辖则只能协议选择国内管辖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解释】本条是关于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的规定。
对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的规定,体现了财产保全制度在涉外案件和国内案件中的区别适用。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制度相比,有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启动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只能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案件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而涉外案件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对涉外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实行监督的主要原因在于,涉外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多是船舶、航空飞行器等特殊动产,例如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果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者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防止已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被转移或者动用,对保全的财产实行监督就很有必要。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实行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如民用航空主管机关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因实行监督而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纵横法律网-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刘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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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08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是法院执行的问题,具体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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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条分为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履行其他义务。如果是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0条253条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 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 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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