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中,非参公的可能会直接转为公务员吗?

我研究了一下午,很好奇。按理说是不可以的,但是请看我发现的案例
  太原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太原市福利生产管理中心(原福利生产管理处),无论是叫“处”的时候还是叫“中心”的时候都是非参公,普通事业单位,但是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这个应该是属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而且我查过,武汉市民政局的福利生产办公室就是参公的,不知道在山西省事业单位改革中会不会直接划为公务员,因为这既不是公益更不是经营性的啊,有一定的审批权。
  第二个问题,山西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山西科技情报研究所,这种单位会如何定性?介绍说是公益性质的,但是有出版期刊,提供科技查新服务,还承担专题片制作,感觉又好像有点经营的性质,不知道这种单位会怎样?
还有,山西科技情报研究所和山西省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具体有两种可能,需要看事业单位的具体改制是如何改制的。以下是具体的分类:
一,事业单位改制成行政单位,成为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直接改制成企业,成为非公务员,只是普通企业人员。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000 “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
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000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04
1、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么转公务员,要么取消行政职能,然后转成企业。这个要看中央大部制改革怎么划分具体的单位职能。
2、山西科技情报研究所,按你的这个介绍,基本会保留事业单位,因为提供公益服务。带经营性质,只要不转成企业,就会变成差额拨款,或者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山西省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从名字上来看,是纯事业单位。
以上是本人一点建议,仅供探讨。追问

我主要是弄不懂第一个问题,按理说参公的才能有变为公务员的资格,这个福利生产管理中心到现在都没有参公,能直接转?它为啥不先变为参公?况且还由处改为中心,更淡化了职能机关的色彩,要是变企业绝无可能,而且武汉的本来就是参公,说明它本来就有成为机关职能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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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9-15
不知道你问题解决没?貌似山西改革是走朝前的,广东09年前后的改革就停滞了。我对你的这个问题有所了解。你说到的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全额拨款又带盈利性,其实这是事国家要对政事分离,管办分离事企分离的一重大改革内容。然改革是有阻力的,特别各分属农业林业计划生育动植物等科研所,其金费呢又是有科技部来承担,牵涉到中央到各级科研所,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就改革理念来说行政类你说的这个单位是不可能了,因为必须是单纯彻底的承担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无一丝公益和经营性质。对于你说的这类已参公的,会被剥离行政职能,然后再来看剩余工作量和性质,不足或和其它单位类似的就会被撤并掉,人员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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