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有哪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下岗再就业有以下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减免额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 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 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菅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å®šé¢æ ‡å‡† 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 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 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 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这样,税收减免不再计算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不再实行税收全 面减免,而是每新招用一名下岗职工,允许每年减免税款4000元,按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顺序依次减免, 就是说当年营业税如果不够减免额,就再减附加税,还不够减免额则 再减免企业所得税,直到达到减免4000元税款为止。需要注意的是, 税款只能在当年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005年 底以前已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 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新政策只针对2006年1月1日以后才享受优惠 政策的企业。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额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 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 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 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改为每户每年减 免8000元税款,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一次减免;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 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 规定停止执行。这一点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是不同的。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的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对此方面在优惠政策上没作调整,还是免3年企业所得税,但在条件上作了一些调整,主要变化就是原来 建筑业不在优惠政策的范围内,现在改为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 以外的也可享受优惠政策,但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 企业富余人员必须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对新办企业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 认定标准的通知》文件对新办企业进行了重新界定,文件规定,享受 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 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 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 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 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 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对于新办企业这里界定得比较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是 新注册的企业;二是对非货币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有了新的限制 性规定,即不得高于25%,同时享受减免税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 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也不得继续享 受减免税政策,这样规定是为增加新办企业的难度,新办企业必须注 入不少于注册资本75%的货币资金,以防止为享受优惠政策用原企业 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成立新公司。
(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 惠政策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 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进行了明确, 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 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 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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