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要是利用自己的职权而非法侵占国有财物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此时需要看实际贪污的财产数额是多少,才能定罪处罚。
根据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
同时,该《解释》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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