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目前有15个,按照地理大区的顺序分别如下:
东北地区(4个):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
华东地区(6个):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
华中地区(1个):武汉
华南地区(2个):广州、深圳
西南地区(1个):成都
西北地区(1个):西安
计划单列市为以下5个:
大连市(1984年7月18日批准)
青岛市(1986年10月15日批准)
宁波市(1987年2月24日批准)
厦门市(1988年4月18日批准)
深圳市(1988年10月3日批准)
副省级市(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5个城市的党政机关主要领导的行政级别为副省(部)级的地级市。
副省级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但是在行政区划级别上,副省级市仍然属于省辖市(即地级市),由所在的省级行政区管辖。
与普通地级市相比,副省级市有以下一些区别: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方面,国务院等主管部门将副省级市视为省一级计划单位,重视程度大大提高;
2、副省级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干部,不由省委任命而是从中央组织部直接任命。这四个职务的副职行政级别为正厅级。其他一些行政机关干部级别也与普通地级市存在不同,如副省级市的市辖区和市直机构为副厅级(正局级),即区长、市局局长相当于地级市副市长,而副区长、市局副局长为(正处)副局级;市辖区下辖的街道办和区直机构为正处级,这与直辖市级别相同。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简称“计划单列市”。设立计划单列市之初,并未对行政级别做明确解释。出任这一行政区四套班子的一把手官员由中央直接任命,级别为副省级。
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