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初育,但与前夫结婚时,他已有一子,后来我生的女儿上在我的户口簿上,写的“二女儿”,考虑到当时我是前夫那个孩子的继母,这样写我也没有异议。但现在我已和前夫离婚,女儿归我,我也自然不再是他孩子的继母,所以想把户口簿上我女儿那一页与户主关系一栏改成“独女”,但户籍办公室的民警说要有“独子证”才能改,由于我和前夫结婚时他已有一个孩子,所以是不可能办独子证的。户口簿上那一栏要求写的是“与户主关系”,户主是我,又不是她父亲,户口簿上只有我和我女儿,而且我只生了一个孩子,写成“二女儿”完全没有道理,难道我还有个无中生有的老大不成?!婚姻已经不存在了,为什么还要我女儿背这个黑锅一辈子?但民警就是不给我改,想请问律师,按政策,这个到底能不能改??如果改成独女不行,那么改成“长女”也不行吗?是不是民警故意刁难我?
拜请各位懂户籍政策的指点迷津,非常感激!
孩子虽非我一人所生,但是那一栏写的是“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即与我的关系,而与我的关系写成“次女”岂非不通?因为我并没有“长女”。
追答因为她是你们共同的“次女”,不能单从你个人算。
追问我还是不明白。户口上只要求写明与户主(我)的关系,并没有要求写与父亲的关系。也就是应该从我单方面来计算的,所以我认为,只要我能够提供初育证明,就理应给我改。初育证明就可以说明我只生过这一胎,所以女儿与我这个户主的关系自然是独女,不是吗?
追答户籍政策、计划生育政策都决定了,是次女。你的女儿是不是不算独生子女,你能够在离婚后找计生部门说应该恢复独生子女待遇吗?户口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