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办证范围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宁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
抵宁3日内必须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办暂住登
记,申领暂住证。(对探访、投亲靠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人员按
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
二、登记、办证手续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持当地政府颁发的《婚育证明》;
3、近期一寸黑白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暂住在单位内部或工地的
由雇主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暂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其到暂住地
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三、收费标准
目前仍执行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110号、省财政厅苏财综【2002】
31号文件规定,《暂住证》(纸质)工本费1元/证。改为IC卡后,执行苏
价费【2002】224号、苏综财【2002】90号规定,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
20元/证,二维条码卡暂住证5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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