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澳门人士携带总值澳门币为12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出境时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判处1000至500000澳门元的罚款。旅客倘不缴交罚款,将被拒绝入境澳门。
申报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预防与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法律生效后,出入境人士只须遵照有关规定做出申报。
扩展资料: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于罗湖口岸、深圳湾口岸、蛇口码头口岸(乘船)、福田口岸出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
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立法会《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规定,入境澳门人士携带总值澳门币为12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时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判处1000至500000澳门元的罚款。
旅客倘不缴交罚款,将被拒绝入境澳门。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申报。
如果确实需要多带点现金,则需要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会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旅客未申报超量携带,甚至通过瞒报、伪报、藏匿等方法,企图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将根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携带现金进出澳门的人士,超过限额须申报,否则会处最高50万元澳门币的罚款,甚至可能会被刑事起诉。
申请《携带证》的程序:
1、准备好材料,包括护照、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
2、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公证书)。
3、出境人员持上述审核材料向存款银行或购汇银行申领《携带证》。
4、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5、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6、《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7、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参考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携带外币出入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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