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出租物业给乙方,乙方从7月13日至8月31日止一直未交费,然后发律师函给乙方。律师函写明:7-13日至7-31日费用50000元,8-1日至8-31日费用60000元(实际费用是80000元,少写了20000元,收费通知单上会有明细,而合同的金额计算也是80000元)。律师函发出时间为9月2日,乙方也一直未来交费,现又出了9月份的费用。请问如果来交费律师函的8月份错误的金额有效吗?结算时是以合同和收费单一起的还是律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