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问题出在这个“三年以上”上。整三年能否算三年以上?按12333的说法是不算。可前面一档是“不满三年”,后面直接蹦到“三年以上”,那么整三年到底如何约定试用期?只能按不满三年算从而最多约定2个月?我不太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