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并举例说明.

主观题~~高手帮忙解释下吧~~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已交付的10吨水泥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再如甲将其房屋借给乙使用,又为丙设定了典权;此时丙的典权优先,他可以优先于乙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的实现则要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基于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同,物权具有这种优先效力。但是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例如,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于债权,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除租赁”。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例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为别除权;在破产时,非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此为取回权。例如,出卖人已将出卖物发送,买受人尚未收到,也没有付清全部价款而宣告破产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回其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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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7
昏......学法律的么??
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如:买卖土地,B和A 9.1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1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EG: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

自己再润色下吧~~呵呵..楼上的例子举的不错..貌似老师举的也是这些..呵呵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17
包括物权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举例如甲的物被其没有处分权利的家人卖出,甲有证据证明自己对物有所有权,后该物经辗转多人后被卖给乙,那么乙属于善意取得并拥有该物的所有权,这就形成了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效力,甲在找到该物后仍然可以占有该物,因为该物的最终所有权还是属于甲的。
第3个回答  2020-07-16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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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3-09-17
好的,经久耐用,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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