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资质投标签订的合同,开发票时是以分公司名称,施工地点在分公司所在城市,这样可以吗?国家有木有

总公司资质投标签订的合同,开发票时是以分公司名称,施工地点在分公司所在城市,这样可以吗?国家有木有相关文件,谁知道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公司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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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6
可以的。让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出份依据说明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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