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给了别人工程款 对方没打欠条 现在不认账 (经济纠纷)

三方: 当事人(中间介绍人), 甲方(工程发包方),乙方(工程承包方)

情况概述:去年通过当事人联线,甲方将一工程项目交与乙方建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口头指派中间介绍人去找甲方拨付工程款,70万工程款(现金)全由中间人打的收条。(中间人没有授权委托书)。中间人数次将工程款交付于乙方,当这个过程中全是现金交易并且乙方没有给中间人打收条。
现在的情况是:乙方只承认自己拿了60万工程款,但是中间人已经从甲方拿了70万。中间10万块钱的差额现在乙方在找中间人要。并打算起诉中间人。
如果中间人确实已经把钱给给了乙方,是不是这个哑巴亏就吃定了。

这种问题如果能有以下的证据,或许能有转机:
1、旁证,如果中间人和乙方的交易有第三方在场并能提供明确证明的话,或者乙方有当期发放工资或购买物资时能有人得知钱款来自该工程当期拨付款并提供证明的话,有可能被作为证据之一被采信。
2、银行账目流水,如果中间人能将各次收、付款的时间详细提供,并且对于于乙方各时间段的银行账目流水及收支能对应起来的话,也有可能被作为证据采信。
3、这个问题虽然三方都有过错,其一,甲方和乙方的工程款拨付虽曾有口头协议,但并没及时转为书面文件;其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甲方应该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乙方,而非给中间人;其三,乙方不应指派中间人收取工程款但未予授权书;其四,中间人不应将钱给付乙方而不索要收条。
4、虽然各方都有过错,但是最终的责任仍然落实在中间人身上,因为中间人收取甲方的工程款是有明确证据的,无论甲乙双方的账目往来如何,中间人都必须对这70万负责到底。
5、但是,乙方如果直接起诉中间人也是不妥的,因为中间人和乙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中间人有转交工程款的义务,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正常的程序应该是根据合同起诉甲方,然后甲方对合同负责的同时向中间人索回违规拨付的工程款。
6、这个问题一旦进入法律程序,那么关键就是上面提到的第1、2条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如果没法获得关键证据,那么中间人肯定是要对这10万元的差额负责任的。
最好的办法就是中间人请人出面协商(比如甲方等),但如果乙方真的只收了60万的话,那么乙方对于损失是很难松口的,所以这个问题不易解决。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9-25
这个问题牵涉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乙方起诉需要举证中间人不当得利十万元,甲方有中间人出具的收据,乙方只承认收到六十万元,都是现金交易,举证非常困难。乙方必须举证只收到六十万元,这个证据从何而来啊?
乙方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中间人是被告,不承担本案的举证责任,但为了胜诉,可以举证证明已经向乙方交付了七十万元,有证据的话,可以向法院提供,没有证据也没事。
第2个回答  2013-09-25
这种事情都有责任,只有协商或打官司,协商好些追问

现在的情况是乙方拒绝 不肯协商,并且打算起诉中间人。。。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9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者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及时支付工程款。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