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日,从新华工厂购进丙材料8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单价7.00元,计买价56000元,进项税额9520元,供方代垫运费2400元,价款尚未支付;2. 28日,按合同约定,为购买丙材料以银行存款15000元预付新华厂货款;3. 30日,28日预付新华厂货款,丙材料已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1万元,增值税1700元,供货方代垫运杂费500元,余款退回存入银行。 我都看糊涂了啊 ,怎么做会计分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