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拖欠几个月工资不发,最后离职时找公司人事部经理写了个欠条,欠条内容是:**公司欠**工资**,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约定在*年*月*日全部还清,特此立据!然后下面在“欠款单位签章”处盖了个公司的公章,没人经手人签字。有法律效力吗?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写的是成都工资最低标准1200每个月,实际工资比这高,而且合同上写的公司不是这公司的名称,是另一家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我们老板的名字,也就相当于和A公司签合同,给B公司做事,欠条是B公司写的,我也不知道这两家公司什么关系。当时人事部解释说公司签合同都这样,全是按这个写的。如果这样的话公司不发工资的话可以告吗?告赢得话工资会按合同算还是按欠条算?
那胜诉后工资是按合同算还是按欠条算呢?
追答按照欠款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