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您是不是坏人,在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对方出示了工作证件并要求对您的身份予以检查、核实时,您都必须配合,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如果您拒绝配合,警察就有理由及权利将您带回附近的公安机关予以盘查您觉得那样给您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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