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8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诉讼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2-29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的权利。这是可以代为行使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还包括程序上的诉讼权利,比如申请回避、申请重新鉴定、辩论、质证等等程序上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12-12-27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诉讼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诉讼权限应该根据委托合同而定。有一般代理,特别代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