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请问:第一,法条中提到的“二十年”是什么性质?是最长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还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第二,法条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到底是可以延长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还是可以延长20年时效?还是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以及20年时效都可以延长?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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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计算: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一、二十年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它从权利被侵犯那天起算,20年后的同一天截止,是不变期间。
二、可延长的是诉讼时效期间。
以下知识点:
除斥期间,主要来源于法定(如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1年内可撤销,就是指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也可以来源于约定(如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成立时,所约定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间),
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效果是期间届满,权利消失(主要是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
诉讼时效,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约定,依据法律,可以中断中止延长,效果是产生诉讼时效抗辩权。比如借款后,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要求还债,法院仍然受理,但如果债务人在法庭上提出诉讼时效届满且证实,法官就会判债权人败诉。
当然,如果债权人不愿意提,或搞忘了提,法官发现诉讼时效届满,也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包括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都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就是那些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人身损害赔偿1年,环境污染3年等。
最长保护期就是那个20年,从权利受侵犯之日计算,不中止中断延长。也就是说,你的诉讼时效本来可以不停地中断,单超过20年,法院就不管了。因为20年以前的事情了,证据啊什么的都不好调查,法律就规定不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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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第一:二十年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它从权利被侵犯那天起算,20年后的同一天截止,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属于被侵权人诉诸法律保护权利的胜诉权,过了诉讼时效,没有特殊情况的只能败诉。
第二:可延长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因为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当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受到侵害时,诉讼时效才刚开始计算,但是却过了最长的保护期。所以有点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这些人的权力。
以下是知识点:
除斥期间:主要来源于法定(如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1年内可撤销,就是指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
也可以来源于约定(如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成立时,所约定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效果是期间届满,权利消失(主要是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
诉讼时效: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法律,可以中断中止延长,效果是产生诉讼时效抗辩权。
比如借款后,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要求还债,法院仍然受理,但如果债务人在法庭上提出诉讼时效届满且证实,法官就会判债权人败诉。
当然,如果债权人不愿意提,或忘了提,法官发现诉讼时效届满,也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包括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都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就是那些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人身损害赔偿1年,环境污染3年等。
最长保护期就是20年,从权利受侵犯之日计算,不中止中断延长。也就是说,你的诉讼时效本来可以不停地中断,但超过20年,法院就不管了。因为20年以前的事情,证据什么的都不好调查,法律就规定不保护了。
扩展资料: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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