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成为反诉原告。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扩展资料
案例:
原告周某在起诉被告某公司时,将该公司的名称漏写了两个字,导致该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诉求。后经法官释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16万余元。
2015年1月29日,原告周某受被告某公司雇佣从事塔吊安装工作,在塔吊安装过程中由于塔吊套架突然下坠至地面,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余元。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是“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而自己实际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两者之间存在两字之差,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向法院起诉时,所列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联系电话均与到庭应诉的某公司的信息一致,仅在公司名称上少了两个字,应属笔误。法官当庭征询原告意见,其是否申请变更被告。待庭审释明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被告某公司也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2016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16万元余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网—起诉时将被告名称漏写俩字 原告申请变更获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