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

注意我问的不是是否生效而是是否成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条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l)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合同,总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这种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特别指出的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l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相对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设定一个期限,本条规定1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追问

谢谢你的复制 我问的是无民事哦。不是限制(╯‵□′)╯︵┻━┻

追答

当合同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撤销。这意味着,当合同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成立并有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自己的选择否认合同的效力。具体言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合同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其无缔约能力为抗辩理由;如果其已经履行了合同,可以对相对人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合同,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如果双方均履行了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反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的结果是:当合同的履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合同,反之,当合同履行对其不利时,它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客观地说,即使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全部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也不能完全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因此,在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合同的同时,可结合审判实践,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下列合同确定为有效合同:

  1.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这些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获得利益,不会遭受损失,应当确认为有效合同。考虑某种行为是否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主要不在于是否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某种利益,关键要看是否给未成年人施加负担,尤其要考虑这种负担的承担最终是否给未成年人获取利益。如果负担与获得的利益相比,明显不相称,未成年人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其承受负担所遭受的不利益,那么这种合同可以认为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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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4
满足成立条件就可以成立,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6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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