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甲乙两有限责任公司有经济纠纷,在法院调解时候,我签上了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对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通过任何的法律诉讼程序就追加我妻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签订的个人担保协议,应当视为家庭债务,并且扣去了 妻子的全部个人存款,同时扣留妻子的个人工资收入。为此我们向地区中级法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县级法院的不合理裁定,然而地区法院的裁定仍然支持县级法院。请问:
1,夫妻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2,县级法院的裁定、和 地区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
3,下一步我们应当依据那条法律依据、去哪里申诉?

  夫妻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债务真实合法就必须承担。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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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7
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除非你们能证明债权人知晓你是个人债务行为,否则,你妻子的存款等都是家庭共同收入

但是,如果你们能证明你妻子银行账户上的钱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话,还能保住一些,但其产生的利息还是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1个回答  2013-01-17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中国婚姻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二)的第24条人民共和国的应用提供:“债权人婚姻过程中存在的配偶的个人负债务主张自己的权利,应该是丈夫和妻子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被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除“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指定款的情况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以各自的丈夫或妻子的负外部债务,第三人知道的协议,一方的丈夫或妻子的财产清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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