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有限责任公司有经济纠纷,在法院调解时候,我签上了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对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通过任何的法律诉讼程序就追加我妻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签订的个人担保协议,应当视为家庭债务,并且扣去了 妻子的全部个人存款,同时扣留妻子的个人工资收入。为此我们向地区中级法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县级法院的不合理裁定,然而地区法院的裁定仍然支持县级法院。请问:
1,夫妻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2,县级法院的裁定、和 地区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
3,下一步我们应当依据那条法律依据、去哪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