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能否可以支取

我是湖南芷江县的人,我们小区的公用地面损坏严重,水泥风化脱落,到处坑坑洼洼,我们小区业主开会商议进行维修,准备去房产局管理维修基金处支取我们的维修基金时,该负责人说:钱是你们的,但国家没有政策可以支取,只有收取该基金的政策,我有点想不明白,为什么我们自己的钱不能使用,请问该负责人说的是正确的吗,我们是不是可以使用我们自己交的维修基金。有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可以依法支取。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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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9
2007年12月,原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商品住宅及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公共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等内容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为住宅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业主大会成立前,该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主管部门和该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资金帐面余额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并将帐目移交业主委员会。其他详细规定请参看《物权法》,《物业管理条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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