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的疑问

按照《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著作权的第二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在学术论著中,除在我的文章中引用他人文章的某些语句,还需将他人文章的某些短小片段单独成篇附在论著中(当然会注明作者与出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是否侵权?文章中出现他人作品是“引用”,论著中附加他人作品的短小片断单独成篇也是一种“引用”,是否可这样理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但《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比如:(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上述情形,可以合理使用作者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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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30
这样理解是正确的,合理使用原著的片段,并加以说明出处,是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追问

是这样两种情况:我如在文章中引用他人著作中的片段,当然不存在侵权。但如将他人著作中的片段单独成一篇文章放在书中,出版社编辑就说是侵权了。(比方一本争鸣类的书有两篇文章,前一篇是我写的,后一篇是他人文章的节选,以形成两种观点的对照。但出版社编辑说后一篇要征得作者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追答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可以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追问

问题是这位出版社编辑他只认可文章中的“引用”,单独成篇放在书中他认为不算“引用”,是侵权。

追答

我认为在书中引用并注明出处,就两篇作品进行分析比较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找一下出版社的领导沟通一下,看能不能说服这位编辑;如果不能的话,也只好换一家出版社,或者按照编辑的意思,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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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4-09
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是“适当”引用,而你将他人的作品单独成章,并与你前面的文章并列,显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而是将他人的作品与你的作品合编在一本书中,这当然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否则你侵犯了原作者的出版发行权。出版社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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